呼伦贝尔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办法
嘉兴秀洲刑事律师
2025-05-06
呼伦贝尔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保障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现场管理、责任认定以及赔偿处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事故各方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尽量不移动车辆和遗落物品,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如果有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在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事故责任认定后,相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赔付义务。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驾驶员、乘车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公共交通道口和铁路道口的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表示。驾驶员、乘车人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或者使用其他保护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事故起因或责任不清的情况下,不得自行移动事故车辆、遗落物品。驾驶员应当在事故车辆的原地停放,并采取措施保障现场不被破坏。对不影响交通的轻微碰撞,可以在保护好现场的情况下,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保障伤者得到救助,防止其他灾害或者secondarydisasters的发生,并对现场进行调查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对于死亡、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在完成现场调查后,依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于不影响交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简化处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果仍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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